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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事剪輯
剛年滿十八歲的小冠、小游平時都玩在一起。小游很在意小張每次「揪團打怪
」都沒找他,決定要教訓小張。某天傍晚,小游叫小冠幫個忙,把家裡的車開
去接小張到公園談事情。小冠聽話照辦。一到公園,小游早就等在那裡,身旁
兩名友人不由分說就將小張拖下車,拉到草地上一陣亂打。
小冠驚恐萬分,趕緊飛車離去。之後,小冠發現小張把背包遺落在腳踏墊上,
打電話問小游該如何處理。小游叫小冠把背包送來給他保管。小冠以為不干自
己的事了,沒料到,一個月後竟接到當地轄區警局傳喚,案由除了共同傷害外
,還包括結夥強盜,這時小冠才知道事情有多嚴重。


IQ動動腦
小冠並沒有動手打小張,會觸犯傷害罪嗎?小冠只是幫忙接人,並將背包交
給小游保管,會觸犯結夥強盜罪嗎?

法源探索
我國刑法針對犯罪行為的處罰,除了實行犯罪行為的本人外,對於幫助或教唆
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人,也要受到刑法制裁,這兩種人分別稱為幫助犯或教唆
犯。另外,還有一種行為人跟本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,在刑法上稱為「正犯」
,刑法第二十八條:「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」。

本案還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
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;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:「
結夥三人以上犯之者」;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
不法之所有,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,而取他人之
物或使其交付者,為強盜罪。」及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:「犯強盜罪而有第三
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」小冠沒想到幫忙
接送,竟會涉及傷害跟加重強盜的罪嫌,未來將面臨長時間的訴訟程序,甚至
可能會被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,小冠有可能成為
上述罪名的正犯,也有可能因為「幫助的行為」構成上述罪名的幫助犯。無論
哪種罪名,對小冠來說都是無妄之災呀!

相關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、第二百七十七條、第三百二十一條、第三百二十八
條、第三百三十條。

文章出處:國語日報(104年7月24日)
https://www.mdnkids.com/law/detail.asp?sn=1501

文章作者:李佩珊律師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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