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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豪在台北讀大學,假日不出門、不運動,只喜歡跟朋友窩在宿舍
打打電動或看漫畫,因此在宿舍囤積了不少的電動和漫畫,阿豪跟
朋友打算將部分過時的漫畫或遊戲轉手出售,以便再購買最新款的
,因此阿豪就在批踢踢(PTT)買賣板上貼文出售,很快就有鄉民
回文表示要購買漫畫。阿豪想要省下宅配的費用,於是就跟鄉民兩
人相約到離學校最近的捷運站內交貨。約定交貨當天,阿豪跟買方
鄉民在捷運站內相認。阿豪把漫畫遞給買方鄉民,讓他確認完好無
缺後,正打算要 收取貨款時被站務人員出面制止交易。阿豪仍舊不
予理會,站務人只好對阿豪的交易行為逕行開罰。
我要發問:難道捷運站內禁止交易嗎?
法律佈告欄
大眾捷運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示,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,改善生活
環境,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,以增進公共福利,特制定本法
。無論是北捷或高捷都適用大眾捷運法。換句話說,使用捷運系統
運輸的每一個「捷客」都應該遵行。本案例中,阿豪與鄉民相約在
捷運站內交付漫畫書的行為,正與許多網路賣家面交行為類似,站
在便捷且節省運費的基礎上,似乎沒有裁罰的必要,況且有時交易
的金額還比罰 鍰的金額少。
但細看該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「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
募捐、散發或張貼宣傳品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」,探究立
法意旨可知,禁止商業行為無非是考量乘客行走安全及行車秩序;
尤其是上下班車潮、人潮巔峰時刻,個別賣家在這裡進行交易,確
實可能影響其他人的行走動線。站在廣大群眾使用交通運輸工具的
公共福利上 ,個別的商業交易行為自應退讓。
此外,除了禁止商業行為外,同條更有多達十四款禁止行為,違反
者將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到七千五百元不等罰鍰。其中常見的包括:
禁止 於車輛行駛中攀登、跳車或攀附隨行、禁止妨礙車門、月臺門
關閉或 擅自開啟、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站區或車輛內、禁止飲食、
禁止於月 臺上嬉戲、跨越黃色警戒線,或在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
行走等。
文章出處:國語日報(104年5月22日)
https://www.mdnkids.com/law/detail.asp?sn=14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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